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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乔新生:物权法立法四大悬疑待解决
2006-8-28 08:47
傅光云

  “目前,从新闻媒体所报道的情况来看,我国物权法草案仍然有修改空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知名法学家乔新生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第五次审议物权法草案,说明了国家对物权法草案的特别重视。但他认为,目前物权法立法还有四大悬疑需要解决。

  首先,物权法没有对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作出明确规定,给今后司法机关处理相关法律问题带来许多变数。

  其次,物权法没有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的界定,给地方政府机关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侵犯公民的财产所有权留下了法律上的漏洞。

  第三,物权法没有对集体所有权归属作出决定,使得集体所有制财产处于不稳定状态。

  第四,物权法对公众普遍关注的商品房所有权期限问题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而只是授权国务院在时机成熟时制定相应的规则。

  关于这个问题,社会各界作出了许多猜测:有人认为商品房使用寿命不超过50年,所以50年后商品房所有权人必须考虑重新购买房屋;也有人认为在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国家会象征性地征收土地使用费,房屋所有权人仍然可以拥有房屋的所有权;还有人认为70年后国家会重新制定法律,到那个时候将会发生怎样的变化人们不得而知。还有人说,土地私有化后,房屋所有权人将拥有永久所有权,所以现在应当购买单栋别墅,而不是小区商品房。

  这些猜测和议论直接影响着中国商品房市场的稳定,关系到公民基本的财产权利。

  乔新生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改革不断深入进行,公共利益问题、物业管理纠纷问题、土地使用权期限问题和城镇集体所有权问题都已成为我国公民普遍关心的问题,对这些关系到普通大众的民生问题,物权法绝不能回避问题、模糊问题、转移问题或者隐藏问题。

  因为法律的基本功能就在于给每一个公民以合理的预期目标,让公民在法律的平台上自由竞争,自愿处置自己的财产。如果物权法在财产保护方面留下许多问题,那么,可能会产生诸多令人遗憾的问题。

  乔新生表示,物权法是公民财产的保护神,是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核心组成部分,是公民安居乐业的基本保障,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石。在制定物权法的时候绝不能回避矛盾,而应该针对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作出科学的判断,制定具体的法律规范。
 
     《国际金融报》 ( 2006-08-28 第02版 )

 
来源: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责任编辑: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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