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物权法草案》仍未解决70年后私宅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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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最新版的《物权法》草案首开先河地将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了同等地位,但在老百姓普遍关注的70年后私人住宅的归属问题上,草案还是未能明确作答。
70年后房子归谁?
新版《物权法》草案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支付土地使用费;续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费支付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草案提出,私人在购得房产70年后,可通过向国家交纳土地转让金而继续使用。【延伸阅读:专家释物权法:国不争民利财富分配应向个人倾斜】
国务院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 【延伸阅读:《物权法》五审明确原则 坚守公产私产平等保护】
而1995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虽然只提到期满后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但也没有规定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必须对地上建筑和附着物进行赔偿。
难怪《物权法》草案初审时,有专家这样解释:国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只需要给房主相当于“砖头瓦块成本”的补偿金。 【延伸阅读:公民叫停《物权法》:我只是代表大多数反对声音】
但这“砖头瓦块成本”也未能体现在最新版的《物权法》草案审议稿中,因为早在“70年之限”写进法条时,有关部门就把“70年后房屋折旧为零”考虑在其中,既然为“零”也就不用补偿了。 【延伸阅读:物权法草案规定:70年后我们可与自己的房子续约】
然而,靠省吃俭用才能买套房子的老百姓可不这么想。假如不能福荫子孙,甘当“房奴”的人们还能缔造出中国住房自有率高居世界榜首的神话么?
责任编辑/gz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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