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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激辩引发思想解放 藏富于国不如藏富于民

http://www.soufun.com 房地产门户-搜房 2006年08月27日09:53 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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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待体现时代的物权法:藏富于国不如藏富于民

    □李克杰

    在时隔近一年后,物权法草案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审议的立法阶段。这表明物权法向全国人大的最后表决又迈进了一步。

    物权法是我国经济领域的基本法律,它与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受到了社会和公众的极大关注,从物权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后迅速收到数以万计的意见建议,可以看出普通公众的参与热情和关注程度。审议过程的一度“搁置”,学界和公众表现出的失望,也凸显了公众对物权法出台的急迫心情。

    笔者曾于物权法草案“搁置”时撰文,期待物权法激辩引发一场法治思想解放运动。不要把物权法草案的暂时“搁置”当成我国物权立法中的巨大挫折,之所以能够在正常的立法过程中因为某个人的“公开信”就戛然而止,说明物权法草案还有不完善之处,物权立法思想还存在严重分歧。只有经过激辩,反复论证,才能达成共识,完善立法。事实证明,全国人大常委会每一次审议,都有明显的进步,不仅在思想观念上增加了共识,也在法律草案上更加完善。与此同时,每一次审议都是对公众意见建议的正面回应,对统一公众思想、增强法律意识和提高法律素养,也是一个极大的促进。

    比如,在这次审议中,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关于物权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中,就对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作出全面回应。针对“物权法应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主,还是以保护公有财产为主?如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争议焦点,草案明确规定“公产”“私产”平等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力度将进一步加大。不仅如此,还对社会普遍关注、公众反响强烈但在物权法草案中又没有明确规定的诸多问题,进行了入情入理的解释。如为什么草案中对“公共利益”不作具体规定,为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转让,为何城镇集体所有权难以作出统一规定,为什么删除了“居住权”内容,为什么没有规定业委会的诉讼主体资格等问题,哪些是需要其他法律规定的,哪些是当然条件还不成熟的,都一一作了详细说明。这既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对公开征求意见的正式明确回应,充分体现了立法民主化要求,同时也是对我国当前立法实际情况的具体诠释,是对公众进行的说服教育和法律知识普及,其意义是重大而深远的。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这次审议稿中明确规定对“公产”“私产”平等保护,这是一个巨大进步,它符合时代的要求,也是对宪法规定的人权原则的具体落实。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对市民社会各类主体的权利保护都应当是平等的,也就是说,在平等主体间的经济交往中,各类主体的财产都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一视同仁。

    但对于已拟不在草案中作出规定的内容,如居住权、业委会等问题,笔者认为很有必要再进一步论证,毕竟这些问题都不同程度地出现和存在。另外,对“公共利益”也应进行原则的界定,而不应完全留给其他法律,因为这是基本法律,应提供原则规范。

    藏富于国不如藏富于民

    □邓清波

    与某些发达国家一开始就强调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私有财产总数巨大、国家控制的财富相对较少不同,中国的情况是:集体财产和国有财产等“公有财产”数量非常巨大,任何私有财产都无法“富可敌国”。

    正因为“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之间存在着这些巨大失衡,因此,当前立法对私有财产和集体财产、国家财产进行平等保护,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从根本上来讲,执政为民,以人为本,宗旨就在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让群众得到实惠。藏富于国,不如藏富于民,让广大人民群众富裕起来才是根本,而不可“国家肥却天下瘦”。让广大人民群众直接拥有更多的财富、为自己谋求幸福方面,态度完全可以更加开放些。而且,市场经济作为鼓励人们创造财富的经济形态,必须把私有财产的保护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石。因为,私有财产权是公民进行经济活动的最大动力,只有自己创造出的财富属于个人,他们才会进一步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去创造财富,整个社会也才能更快地进步。所以,更应该重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因此,《物权法》对私有财产和集体财产、国家财产进行平等保护,这虽然已经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鉴于私有财产先天不足的现实因素,在有些保护措施方面,还可以适当地向私有财产倾斜,这样才能真正达成公、私之间的合理平衡。纵然不能将私有财产放到与“公有财产”一样“神圣”的地位保护,也应该有一定的前瞻,为进一步加大保护力度预留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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