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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收入固定分成 中央占20%地方占80%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08月26日 06:40
周明 尚晓阳
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规定,自9月1日起,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中央和地方按固定比例分成,其中20%归中央所有,80%归地方所有。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探矿采矿权审批机关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方式或以协议方式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采矿时所收取的全部收入,以及国有企业补缴其无偿占有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价款。

    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一次性缴纳探矿权采矿权有困难的单位,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分期缴纳,探矿权价款缴款期限不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款期限不超过10年。

 
来源: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