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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比特诉“摩托罗拉”等侵权未获法院支持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08月26日 13:33
杨金志 吴艳燕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5日对上海迪比特实业有限公司诉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上海市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犯知识产权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迪比特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海迪比特实业有限公司是台湾某企业于1993年在上海设立的移动电话制造企业。自1998年起,迪比特公司以定牌加工的方式为摩托罗拉公司生产、加工摩托罗拉牌手机。

    2000年1月,摩托罗拉公司向迪比特公司提出对“SHARK”型号手机进行硬件改进的建议,并为此成立研发小组。同年5月,双方立项对这一型号手机进行重新设计,项目合同中约定由迪比特公司负责手机机壳、印刷线路板布局以及机械设计,摩托罗拉则主要进行软件开发、资格测试和最终产品的检查和验收等工作。2001年4月,迪比特公司加工生产的摩托罗拉T189手机正式投放市场。一年后摩托罗拉公司开始自行生产摩托罗拉C289手机。同年6月,迪比特公司在上海百联集团下属的一家百货商店购得摩托罗拉T189手机和C289手机各一部。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辩论的焦点在于:印刷线路板设计图及实物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摩托罗拉公司按照印刷线路版设计图生产线路板的行为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

    迪比特公司认为,摩托罗拉公司未经迪比特公司同意,在C289手机中擅自复制迪比特公司T189手机的印刷线路板布图设计的行为,构成对迪比特公司著作权的侵害,给迪比特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百联集团销售侵权手机的行为也损害了迪比特公司的权益。

    摩托罗拉公司则辩称,迪比特公司主张保护的印刷线路板布图设计并非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摩托罗拉生产的C289手机和委托迪比特公司加工的T189手机装配的印刷线路板均由美国摩托罗拉公司自行设计完成,如果印刷线路板能够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摩托罗拉公司应当是T189手机和C289手机印刷线路板的唯一权利人,摩托罗拉公司未侵犯迪比特公司的著作权。百联公司则称,其对涉案手机是否侵权并不知情。

    诉讼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有关部门对相关技术问题进行鉴定,认定C289手机的印刷线路板实物与迪比特公司提供的T189手机的印刷线路板布图设计的图纸相似。

    法院审理后认为,印刷线路板设计图属于图形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复制、发行。印刷线路板本身属于一种具有实用功能的工业产品,其范围超出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摩托罗拉公司按照印刷线路板设计图生产线路板的行为,是生产工业产品的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因此,迪比特公司关于被告摩托罗拉公司在C289手机中擅自复制迪比特公司T189手机的印刷线路板设计图的行为构成侵权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还认为,即使迪比特公司享有涉案线路板著作权,且C289手机印刷线路板与T189手机印刷线路板设计图相同,但鉴于按照印刷线路板设计图进行生产的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故被告摩托罗拉公司生产、销售C289手机也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法院同时认定,由于摩托罗拉公司生产、销售的C289手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因此,百联集团销售C289手机的行为也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