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再经审议 土地使用权延期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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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昨日审议了《物权法(草案)》(五次审议稿)。委员们关心老百姓的种种“小”事,围绕保护私人的生活资料、进一步明确住宅建筑用地70年到期后的延期问题、民宅禁商等问题,提出了修改建议。
“五审稿比较好”
杨兴富委员说,物权法草案五次审议稿比较好,有三个比较突出的特点。第一,第46条明确规定,国家坚持和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现在看来大家的认识比较明确,既保证了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又维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对国家的利益、集体的利益和私人的利益,写得比较清楚,修改得很好。第二,加大了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这一条也是比较突出的,很有针对性,很有现实性,也很有必要。第三,对保护农民的所有权,在物权法草案当中也是比较清楚的。
重视保护生活资料
朱相远委员认为,物权除了生产资料以外还有大量的生活资料,他建议草案增加保护私人的生活资料的条文,并在第1条“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后面加上“维护人民的利益”。
他说,目前民间资产,包括大量生活资料财产总量28万亿,超过了公有资产的2倍多,这里包括居民的储蓄10万亿,居民住房11万亿,农村住房面积比城市还大。农民这几年赚的钱都积累在房产上了,再包括私人的股票、私家汽车、农民私有的拖拉机和船舶等等,私有财产的数量一直在不断膨胀,因此从生活资料的角度看,私有财产的总量再加上公民所掌握的生产资料就超过了国有资产的总数。
土地使用权延期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万学文委员建议,进一步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申请人问题。一幢公寓多户居住,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是由住户个人申请续期还是业主委员会统一申请续期,意见不一致时怎么办,需要明确。
全国人大代表徐骁力说,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间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出让人应当同意。这个“应当”是不是可以不同意?建议改为“出让人必须同意”或“不得拒绝”,“应当”的表述力度不够。
对于车库、车位问题,杨兴富委员认为,在过去房地产的买卖过程中,基本上把车库、车位的土地买卖的价钱都计算到房价中了,由房价承担,车库的价格同样包括土地和建筑材料、人工费用,都计算到房产当中去了,实际上业主已经承担了车库的所有费用,如果说再去卖,就是二次买卖。现在这个提法,他觉得没有保护业主的利益,而是保护了房地产商的利益。
明确“住宅禁商”
南振中委员说,近几年一些城市居民楼的住户深受“民宅商用”之苦,“住宅禁商”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为了给“住宅禁商”提供法律依据,建议将物权法草案第75条中“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等商业用房”修改为“将住宅改变为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业用房”,以保护居民的安宁权、休息权等人身权利。
他同时建议,恢复物权法草案第四次审议稿第87条中的有关规定,即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对物业管理机构等违反合同发生的争议,业主会议经过半数业主同意,可以以业主会议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业主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可以将这一段话放在第81条之后,作为第82条。这样修改,可以为业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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