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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五审: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条件不成熟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08月22日 18:11
孙宇挺 王岩
    按照今天中国最高立法机关第五次审议物权法草案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和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不予放开。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在作相关说明时表示,从全国范围看,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和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尚不成熟。

    在草案修改过程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和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能否放开,存在不同意见。法律委经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等部门反复研究后认为:中国土地少人口多,必须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目前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基本生产、生活保障。

    法律委认为,至于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应通过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来解决。物权法草案有关规定与宪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是一致的,建议以不做改动为宜。

    按照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通过征收转为国有土地,才能进行城市建设、房地产开发。在草案修改过程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地方提出,按照现行土地征收制度,农民的利益难以得到切实保护,需要认真研究土地制度改革问题。法律委经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研究认为,上述意见值得重视。

    目前中国用地制度改革正在深化,尚待总结实践经验,通过修改现行有关法律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现在物权法还难以作出具体规定。

    因此,法律委建议原则规定:“建设用地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来源:中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