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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 玩忽职守者将担责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22日 10:02 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8月22日讯记者赵颖报道:经过多方征集意见,修改后的物权法草案增加规定: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物权法强调对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平等保护

  第五次提交审议的物权法草案继续强调对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平等保护。物权法草案“五审稿”中提出,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保障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保护国家的、集体的、私人的合法权益。增加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加大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是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内容。从实际情况看,目前经济领域中受侵害最严重的恰恰就是国有资产。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

物权法就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作出有针对性地规定,是必要的。

  物权法草案对土地承包期限作出明确规定

  今日交付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增加了对土地承包期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今天上午9时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此次常委会会议会期6天,将举行4次全体会议、8次分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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