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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二手房转让新规出台 按收入1.5%征收个税
2006-8-15 10:01

  备受市民关注的我市二手房交易个税核定征收率最终尘埃落定。市地税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征收二手房交易个税的有关通知,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全市统一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豪宅”转让需交土地增值税

  市地税部门同时明确了对个人转让住房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即: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房地产项目按转让收入的1%征收;别墅按转让收入的2%征收;居民个人的普通住宅暂免征收。届时,二手房交易相关税收市区仍将委托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代征,各县(市、区)的代征工作由当地地税部门负责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协议。

  各县(市、区)设楼盘交易“最低参考价”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有可能为了达到少交税的目的,出现交易双方申报的住房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问题。对此,《通知》特别指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应联系有关部门,对各区域住房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调查,评估确定各区域楼盘交易最低参考价,并报设区市地税局审定。对纳税人申报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地税机关或者代征部门应按最低参考价作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最低计税价格标准。

  假赠予将受处罚

  市地税局有关人士指出,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据悉,地税部门将采取措施,加大打击住房交易环节偷逃税行为,严惩交易双方利用假赠予形式或中介机构帮助交易双方代办假赠予手续而达到偷逃税款的行为。 (通讯员冯勇琦黄秋容记者王晓)

 
来源:泉州晚报
责任编辑: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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