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非法售卖股权用重典 必得利案主犯被判无期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周二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组织倒卖股票非法集资的台湾人士潘学成无期徒刑,同案犯亦被分别判处3年至15年有期徒刑。这是“打非”工作开展以来,首次在判决中引入“集资诈骗罪”罪名,而无期徒刑的判决,也是多起“打非”案件判决量刑最重的。
诈骗2000多万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4月,潘学成、韩枫通过他人支付数千元办理费用后,以韩枫名义在美国加州设立了必得利公司,并以张桃盛为首席代表,设立了必得利公司上海代表处。
在获悉一家名为“陕西唐宇”的企业欲赴海外上市募集资金的情况后,潘学成以必得利公司执行长名义与陕西唐宇签订有关协议,约定由陕西唐宇设立海外公司,并提供海外公司2000万股权,由必得利公司以每股1元人民币价格负责在境外募集资金。之后,潘学成指使韩枫支付1万余元代办费用,以陕西唐宇股东王群安等11人名义在美国加州设立王氏公司作为陕西唐宇海外公司,并指使张桃盛、宗丽群等人招募员工,采用拨打电话等方式,以每股0.6美元的价格,非法出售陕西唐宇和王氏公司股票。
此后,陕西唐宇获悉必得利在国内非法销售王氏公司股票,做不实宣传等情况后,遂函告必得利公司终止合作关系。为继续诈骗,潘学成等私刻王氏公司印章,伪造王群安签名,继续对外销售王氏公司股票。在此期间,潘学成先后以张桃盛、金燕为法定代表人,在上海设立两家公司,并分别以两家公司名义在上海设立多处销售点,大肆兜售王氏公司股票。至案发,潘学成一伙共骗得252名投资者购买王氏公司股票436万股,诈骗所得金额折合人民币2000余万元。
定罪依据充分
有关人士指出:“此案中,对潘学成、韩枫手下几人设立公司倒卖股票一事的定性比较容易,从已经判决的案例看,将这类行为定性为非法经营罪,已经基本成为共识;对潘学成、韩枫行为定性为集资诈骗罪,虽然在此前的‘打非’案件中并未有过相应判例,但从二人的犯罪事实来看,要件均满足《刑法》第192条规定的内容,法律依据是充分的。”
《刑法》第192条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有关人士结合本案情况分析认为,潘、韩二人虚构和夸大本案涉及的必得利、陕西唐宇、王氏三家公司的经营状况,制作虚假宣传材料,欺骗了被害人;故意隐瞒王氏公司与陕西唐宇之间的真实关系,虚构王氏公司已控股陕西唐宇的假象;在陕西唐宇终止合作后,仍私刻公司印章、伪造签名,出售伪造股票;并未履行对陕西唐宇的辅助上市协议,仅假以其境外借壳上市为名,欺骗投资者购买股票。因此,潘、韩主观上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采用诈骗方法,并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其行为均符合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特征。
提高震慑力
据一位参与办理此案的人士说,非法发行和非法证券经营行为近期的发展显示出,“两非”活动通过与传销活动的结合,通过不断提高诈骗含量,已经实现了犯罪升级,正在演绎着“最后的疯狂”。在这种情况下,此前一些案件作出几个月、一年刑期的判决,显然无法起到惩戒作用,司法机关唯有依法严惩这类行为,做到“制裁升级”,才能适应当前“两非”活动犯罪升级的局面,才能有效配合“打非”工作的顺利开展。
有关人士认为,“对于打击非法发行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上海市二中院给出了一个很好的判例,刑至无期,极大加重了不法分子的犯罪成本,将会提高对他们的震慑力。”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