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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转让征个税细则公布 转让公房原值定四千
2006-8-11 08:41
赵鹏

  昨天,市地税局公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在二手房转让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一系列的操作细则。根据《通知》,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房屋的原值按经济适用房基准价格每建筑平方米4000元标准执行。

  购房时间认定依孰先原则

  《通知》透露,对于购房时间的认定,可按契税完税凭证、契税核定证明或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时间,按孰先原则确定。也就是说,哪个时间在前,就按哪个算,这就照顾了纳税人的利益。

  此外,《通知》还明确规定,首次上市交易的已购公房、危改回迁房、合作社集资建设住房、安居房、康居房、绿化隔离地区农民安置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由于合理客观原因,购房人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办理契税手续的,以原购房发票或合法付款票据证明的第一笔购房款交纳时间作为购房时间。

  个税优惠执行方式确定

  此前,税务总局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

  这次市地税局《通知》明确了具体优惠办法: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可申请全额退还出售住房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可申请同比例退还出售住房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链接

  转让公房缴个税计算方法

  假设一套购买时间不足5年的公房建筑面积为80平方米,其原值为(80×4000)32万元,售价如果是60万元,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印花税等税金,以及住房装修费用、手续费、公证费等有关合理费用假定为20万元,那么应缴的个税为[(60万-32万-20万)×20%]1.6万元。
  
     《京华时报》 ( 2006-08-11 第005版 )

 
来源:人民网-《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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