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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袁媛】
深交所三项信息披露工作指引集中亮相
草率发布“没有应披露信息”可能被处分
近日,深交所集中发布了《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2号:公平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3号: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4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等三项信息披露工作指引,分别就上市公司如何开展公平信息披露、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如何配合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时上市公司如何开展信息披露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
第2号指引明确指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坚持公平原则,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而不得有选择性地或私下地向机构投资者、大股东、媒体等特定对象披露;对于在调研、采访中了解到的非公开重要信息,证券分析师等特定对象在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该信息之际,不得在任何调研报告、沟通会纪要、新闻报道等中披露或引用;同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等高管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非公开重要信息进行证券买卖。
第3号指引的颁布旨在防范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隐匿正在发生的重大信息,侵害中小股东知情权这种现象的蔓延。指引规定,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将已发生或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及时通知其刊登提示性公告,详细披露并严格执行承诺事项。对交易所及其通过上市公司所进行的调查,应在要求期限内给予回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或澄清有关事实,履行或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股票异常波动时,部分上市公司草率地发布所谓“没有应披露未披露信息”公告的现象时有发生。有鉴于此,第4号指引中明确规定,股票异常波动时,上市公司应当关注、核实前期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公共传媒是否发布了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传闻,公司及有关人员是否泄露了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等。只有在核实且确信上述问题不存在之后,方可做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声明。否则,交易所将认为上市公司、董秘及相关人员未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并将予以处分。
深交所负责人表示,工作指引的推出只是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步。深交所将在日后严格执行指引的各项规定,力求达到“还投资者一个真实的上市公司”的监管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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