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内企明确股权交换程序 业内:具前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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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日前下发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征求意见稿)》。
业内专家称,虽然规定还未最终敲定,但从意见稿可以看出,政府试图使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与此同时,政府也在设置“门槛”,试图加强对该领域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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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第四章,第一次明确界定了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行为、以股权并购的条件,并规定了申报文件与程序。
汇衡律师事务所的饶尧律师认为,以股权作为支付方式的行为在国外非常普遍,对于境外企业与我国国内企业进行股权置换,以前进行得非常少。主要原因有二:首先,我国外汇管制是基于货币流动为基础的;其次,股权交换成功后,对国内企业来说,成为了境外公司的股东,那么,对境内企业对外投资的规定,也适用于特别审批程序。
联合证券并购私募融资总部总经理刘晓丹认为,股权交换方面的规定具有“前瞻性”。股权交换在国际上比较通行,但在国内还是以现金交换为主,大多数还未涉及到交换股权。但因为这是未来发展的趋势,因此可以说是为未来预留空间。
■新规内容
超2000人企业控制权转移应申报
业内人士称新规有保护“国家经济安全”行业意味,但具体获批标准很模糊
境内公司
要聘中介当并购顾问
解读:避免被空壳收购,防止国内资产流失
《规定》的30条中,第一次提出要做尽职调查,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担任顾问。并购顾问就并购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和并购是否符合规定的其他要求作尽职调查、分析境外公司的财务状况,并出具并购顾问报告。
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饶尧认为,此举避免了境外空壳公司收购境内公司资产,防止中国的资产(包括国有资产和民营资产)流失。
此外,《规定》的第11条指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时,导致在相关行业处于主导地位、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职工人数超过2000人的境内企业的实际控制权转移的,或者可能存在其他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
《规定》还强调,当事人未予申报,但其行为结果对国家经济安全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商务部可会同相关部门撤销其并购行为或要求当事人修改并购方案。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指出,该规定虽有保护“国家经济安全”行业的意味,但具体申报是否获得批准的标准却很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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