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seee资讯快照谨为网络故障时的索引,不代表被搜索网站的即时页面。)
保险机构"出海"需满足7条铁规 管理办法下月实施 保险滚动新闻_中国经济网——国家经济门户
 财经频道 > 保险 > 保险滚动新闻 > 正文
 
保险机构"出海"需满足7条铁规 管理办法下月实施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08月08日 07:17
周凯
    9月1日起,我国的相关企业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即可设立境外保险分支机构、境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并且可收购境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这是保监会昨天公布的《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非保险机构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管理办法》透露的信息。

    不过,保险公司要想“出海”至少需要满足7条规定,包括:开业2年以上;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上年末外汇资金不低于1500万美元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偿付能力额度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最近2年内无受重大处罚的记录;拟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所在的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制度完善,并与中国保险监管机构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业内人士认为,此门槛还是比较高的,目前在国内排名靠前的保险集团,才能同时满足以上所有条件。

    而收购境外保险机构20%股权,或者对相关机构拥有实际控制权、重大影响的话,也应按照《管理办法》执行,并且应提交其上一年度和最近季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偿付能力状况报告及说明。

    非保险机构如果要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的话,需要具有两个条件:合法的外汇资金来源;经营稳定,财务状况良好。

    如果不按《管理办法》,擅自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的话,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来源:新闻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