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二手房交易"强征个税" 政府的"强制责任"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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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出台相关通知,要求自8月1日开始,国内居民在进行个人二手房转让时,所得收益须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税,该税率为固定的20%。该通知还首次明确了一系列的操作细则和税前扣除项目。
连日来,“房产新政”令人目不暇接,打“房主意”的人,提着的心总也放不下来。应该说,政策的主旨,在于严密税收,并通过打击炒房行为来调控房市。初衷不错,政策规定也不乏人性化亮点。但是笔者的关注点,并不在政策的经济诉求上,而是另外一种权利诉求。
按照卖房正差价额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主要目的虽为打击炒房,但是如此强征的直接后果,就是提高二手房的交易价格。从表面上看,个人所得税是由卖房人缴纳的,但是在房源少、需求大的情况下,事实上很大一部分个税是通过抬高房价后,由买房者承担的。从这个意义上看,为强征个税掏腰包的,并非仅仅是炒房者,甚至都不止于卖房人,更多还是买房人。
交易者因强征个税而增加了负担,而从道理上讲,政府的服务也应该相应提升。换言之,向公民强征了个税,政府在相应服务中,也应该有一些强制责任。
有报道称,有租房者伪造了房东的身份证、房产证,硬是通过了政府部门的一路绿灯,把房东的房子卖掉了。而在拿到了全新房产证之后,购房者才发现卖房者不是真正房主,一纸诉状将发证的政府部门告上法庭。法院一纸撤销房产证注册的宣判,令购房者崭新的房产证顿时变成了废纸。但是购房者要求办证的政府部门为此承担责任并赔偿其购房款的请求,却以败诉而告终。
笔者不敢想象,在实行了强制征税、交易者平空多付了不少成本的情况下,如果再次出现上述情况,政府再不承担相应的“强制责任”,就有些说不过去了。多收了税,责任本该更大一些,这从任何角度都是说得通的。因此,我觉得人大政协组织有责任对通知中对此有意无意的忽略提出质询。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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