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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申报管理,提高《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审查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经研究,我委对《公告》管理流程进行适当调整,加强生产一致性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公告》管理流程的调整
(一)申报
已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资格的企业,可以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网络系统申报车辆新产品、产品扩展、产品变更、产品勘误和产品撤销。
车辆新产品是指新设计的全新产品或改进型产品;产品扩展是指车辆产品在不改变其基本特征和产品型号的状况下,增加或减少某些配置(或参数);产品变更是指车辆产品在不改变其基本特征和产品型号的状况下,替换某些配置(或参数);产品勘误是指车辆产品在申报环节中,由于疏忽造成参数填报错误或漏报需要进行更正;产品撤销是指企业不再生产主动撤销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实施新标准、规定强制撤销的产品。
申报新产品、产品扩展、产品变更时应当报送《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一)和《车辆产品强制性检验项目检验方案表》(以下简称《检验方案表》,见附件二)。
申报产品勘误,应当说明勘误理由并同时上报书面申请和相应的证明材料。对于《公告》技术参数(详见附件一)只允许勘误一次。
在申报产品扩展、产品变更或产品勘误时,同一型号的车辆产品在审查周期(指从申报到《公告》公布周期)内只允许选择其中之一申报。
(二)资料受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企业申报资料完整的,应予以受理,并通知企业;资料不完整的,不予受理,并通知企业。
(三)试验方案确定及车辆识别代号审查
中介机构受理企业的申报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确定产品试验方案并进行车辆识别代号(以下简称VIN)审查,出具VIN审查报告。必要时,应与企业充分沟通后再予确定试验方案(沟通及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本期限内)。
企业和检验机构可通过网络下载审查后确定的试验方案、VIN审查报告及有关资料。
(四)产品检验
检验机构按照《备案表》进行样品主要配置(或参数)的核定,并按照中介机构确定的《检验方案表》进行强制性检验项目检验,同时按照车辆有关定型试验规程,确定定型试验方案并进行试验。检验和试验报告通过网络及时反馈给中介机构。
(五)技术审查
中介机构负责组织专家进行产品技术审查,应在收到全部申报资料后尽快完成审查工作,并将该月审查结果于下月初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六)批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中介机构的审查结果进行审核,并在政府网站(www.ndrc.gov.cn)上公示。先行对载货类汽车及专用汽车产品进行公示,再逐步扩大到其他类车型。对于符合要求的产品予以批准,登录《公告》。
企业对上述管理程序中各环节的结果有异议时,可提出申诉。对于审核和公示中发现的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可组织或指派中介机构对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包括必要时对企业及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核查。
(七)产品有效期限
产品有效期限是指车辆产品从《公告》公布之日起至《公告》公布撤销之日止。在此有效期内,车辆产品为国家批准的产品,企业应当完成产品出厂检验、签发产品合格证、销售等手续。
车辆新产品、产品扩展和产品变更经批准后,企业应当按照《公
备案表》和《检验方案表》;申报其他类别车辆新产品的,由企业向中介机构提交产品的《备案表》,该产品的《检验方案表》由检验机构按上述规定确定后进行试验,并送中介机构备案。
(三)自2007年7月1日起,企业申报所有类别车辆新产品、产品扩展和产品变更时,都应向中介机构提交产品的《备案表》和《检验方案表》。
(四)自2008年1月1日起,未填报《备案表》的产品不再保留在《公告》内。
六、关于加强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车辆 产品 管理 通知
信息来源:办公厅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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