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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小企业最低须存30万元防事故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08月03日 06:53
孟斯硕
    国家明确不同规模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数额

    今后企业必须设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用于本企业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小型企业不低于30万元;中型企业不低于100万元;大型企业不低于150万元;特大型企业不低于200万元。最高存储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保证事故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昨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下发了《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强调,企业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逃逸,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省、市、县级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办法》中明确,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管理,由省、市、县级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按属地原则共同负责;企业当年未发生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自然结转,下年不再增加存储。当年发生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重新核定企业应存储的数额,并及时告知企业;企业在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要将风险抵押金补齐;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转入其他行业的,在企业提出申请,并经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支配其风险抵押金专户结存资金。

    财政部要求,风险抵押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安全监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挪用风险抵押金等违反本办法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来源: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