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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原价不明按售价1%征个税
2006-8-3 08:10
通讯员楚天佑实习生朱萍 记者赵剑波 杜琳
    被炒得沸沸扬扬的二手房个人所得税在昨天开始征收。今天下午,南京市地税局对外发布了南京市二手房个人所得税的相关细则,对不能提供住房原值等原始凭证的,南京暂实行按房屋转让收入额的1%征收个人所得税。

  该细则规定,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惟一住房是指纳税义务人除所售住房外,其个人或家庭成员不再拥有其它房屋所有权的,则所售住房方可视作家庭惟一生活用房。惟一住房的确定依据是纳税义务人本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或者惟一住房承诺书。

  5年内转让住房过程中可以扣除的税、基金、费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省政府明确规定个人住房转让过程中向个人收取的其他有关基金、费。对不能提供住房原值等原始凭证的,南京暂实行按房屋转让收入额的1%征收个人所得税。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责任编辑:孙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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