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走出去的举动频频受挫,境外资本收购中国公司却有长驱直入之势。外资并购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引起了官方和民间越来越多业内人士的关注。
日前,在上海召开的“后股权分置时代——并购重组的机遇和挑战”论坛上,前发审委委员、上海律师协会会长吕红兵透露,《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修改程序已经启动,可能对外资的收购行为设立“特别审核”制度。
在民间,全国工商联并购公会也完成了《高度关注全球并购对我国经济安全的影响》白皮书。全国工商联并购公会会长、万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巍表示,此报告已经通过工商联上报给了中央有关负责人,现在有关领导非常重视,正在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对策。
吕红兵律师在会上表示,外资收购的法律法规面临集中化制订的趋势,以前散见在各部委文件中的条款将被统一的法规所代替。外资并购政出多门的现状有望解决。
“特别审核”
现有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中国证监会在2002年12月1日颁布的。吕红兵律师透露,早在今年3月份,证监会就启动了《办法》的修改程序,并且进行了几轮讨论,不过随之到来的股权分置试点改革使修订工作暂时中止。
他在会上透露,未来的《办法》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在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中,增加要约收购的主动性,主动性收购将取代强制性的要约收购,成为收购的主流。
根据现有《办法》,收购人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时,收购人继续增持股份或者增加控制的,应当以要约收购方式向该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符合规定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
吕红兵认为,强制性要约收购在操作层面面临尴尬。收购方为逃避全部要约收购,或将被收购方分拆;或通过对主管机关公关实现豁免;或采取对股价进行调控的办法。这样的现实,会导致出现一定的暗箱操作行为。
而主动性收购,通过数量主动、比例主动和价格主动,则能有效提高并购的效率。
二是加强对收购方的审查和监管。终极所有人不明了是并购市场普遍存在的现象,在修改后的《办法》中,将增加对终极持有人的审查,终极持有人有信息披露的义务和法律责任。此外,特殊行业作为并购方的监管也将完善。比如在信托公司作为收购方的情况下,如何对其有效监管也将写入新的《办法》。
三是增加对特殊行业、特定领域的收购审批程序,比如对外资收购上市公司的特别审核等等。
对于上述条款的修订,吕红兵认为,这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之后,股市进入全流通时代具有重要的意义。
“资本是门票,外资有钱,很容易可以买到前排的位置,实现对上市公司的并购。”他认为,如果并购活动涉及到行业垄断、国家安全等方面,我国法律应当有更严格的监管和审查程序。就像联想收购IBM的PC业务、中海油想买优尼科受到审查一样,我国也应设立一系列的“关卡”,来应对外资长驱直入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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