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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产生“30万年薪”也属国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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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产生“30万年薪”也属国资流失
2006年08月01日 16:07:22  来源:济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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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一场由劳动纠纷引起的索赔案中,意外爆出烟草行业的惊人收入:杭州烟草中层干部年收入近30万元——年工资收入约24.7万元,此外,还有每月2756元由单位缴纳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收入和打入银行卡中的全年工资外福利收入1.28万元(7月31日《中国青年报》)。

    这么高的收入是因为烟草行业职工劳动强度大,还是因为技术含量高?都不是,仅仅就因为他们身处于一个垄断的行业。

    垄断企业凭借国家宏观政策所赋予的独特垄断地位,不仅可以轻易地向公众转嫁各种生产成本,而且可以轻易抬高销售价格增加公众负担,他们的利润所得不是一种正常的利润收入,而是带有一定“掠夺性”的利润。

    有人说,作为国有企业的烟草行业每年要给国家上缴2000多亿税金,是利税大户,该行业的职工理应享受高薪。这样的说法其实不对,因为这明显混淆了税收和国有资产收益的界限。纳税是所有企业都应当履行的义务,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公企业,只要有经营就应该纳税。而资产收益权则属于资产所有者,如果说国有企业的资产所有人是全体国民,而国民由将垄断经营的权利过让给了企业。那么,垄断行业的多出的那部分高工资原本应该由全体国民平均分配的。通常情况下,这种平均分配应该表现为政府将这笔钱收归国库后,转而向公众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改善教育、医疗等国民福利。

    但是现在,百姓没有享受到这笔利润所带来的国民福利,这就是分配不公;政府除了税收之外没有得到更多的利润分配,这就属于国有资产流失。

    有人曾经估算:目前,电力、电信、金融、烟草等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至3倍,如果再加上工资外收入和职工福利待遇上的差异,实际收入差距可能在5至10倍之间。对此,我们不仅应该关注分配不公的现象,更应该追究其间所存在的国有资产流失责任。(康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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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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