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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保险在华经营须满20年 新管理办法今日施行

2006-08-01 10:47:33 来源: 新华网  网友评论 0 进入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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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开始实施的《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规定,今后进驻中国的外资保险必须经营20年以上。港澳台地区比照适用该管理办法。2004年1月制定的同名管理办法同日被废止。

新颁布实施的《管理办法》要求申请在华设立代表处的外国保险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经营状况良好;外国保险机构经营有保险业务的,应当经营保险业务20年以上,没有经营保险业务的,应当成立20年以上;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它审慎性条件。

保监会还首次强调,申请开设代表处的外资保险机构必须提交两项材料,即代表机构设立的可行性、必要性研究报告,以及就拟任首席代表在申请日前3年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处罚的声明。值得注意的是,除工商登记注册证明、办公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证明及办公场所通信方式外,首席代表的移动电话、电子邮箱等也被列入向保监会书面报告的必备事项中。

新办法中还规定,总代表或首席代表不得在2个以上代表机构中任职;也不得在中国境内任何经营性机构中任职;总代表或首席代表应当常驻代表机构主持日常工作,并且常驻时间每年累计不得少于240日,总代表或者首席代表离开代表机构的时间每次不得连续超过30日;离开代表机构连续超过14日的,应当指定专人代行其职,并向当地保监局书面报告。

此外,有关外资保险机构在华代表处的退出机制也在新办法中首次被提出。《管理办法》规定,代表机构受到保监会或保监局3次以上行政处罚,或从事、参与经营性活动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危害严重的,保监会可以将其受处罚的情况,作为其所代表的外国保险机构申请在中国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审慎性条件予以考虑。也就是说,严重违反规定的代表处,或将被取消其在内地设立公司的资格。

《人民日报》(海外版)报道说,根据《管理办法》,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保险机构在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比照适用该管理办法。保监会资料显示,截至2004年末,来自18个国家和地区的外资保险机构在华12个城市设立了188家代表处。(来源:新华网) 陈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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