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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将对商业贿赂做司法解释 "牵线搭桥"也属商业贿赂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07月27日 07:12
赖大臣
    “目前,我们正在对《刑法》中有关商业贿赂的条款进行司法解释,主要将涉及到商业贿赂主体的确定、新的罪名以及新的量刑标准。”这是在昨天举办的“反商业贿赂高峰会议”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胡云腾向记者透露的。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商业贿赂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胡云腾介绍说,商业贿赂行为的特征有三:主体是经营者,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目的是为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即为达到商业目的,通过贿赂手段,获取优于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地位;手段有两类,即财物手段和其他手段。

    但是,目前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还没有正式出现“商业贿赂”这一法律名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张智辉介绍说,只是在《刑法》的第163条和第164条中规定了,“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将受到法律制裁”,但是规定很模糊。

    目前,国内不少专家学者正在建议制定完整系统的《商业贿赂法》,但是张智辉和胡云腾均认为,根据中国的实际目前还不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胡云腾还表示对现有的法律重新进行司法解释就可以解决在商业贿赂方面的法律空白。他同时透露,以后那种“牵线搭桥”收取中介费的行为也将被视为商业贿赂。
 
来源:北京现代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