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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gmaTel手中的“文-黄”专利是一张什么牌?
6月20日,SigmaTel告北奥侵犯其“文-黄”专利。“文-黄”专利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专利?它在整个MP3专利家族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对MP3的生产企业会有怎样的影响?
要回答这些问题,首先要对“文-黄”专利进行分析。“文-黄”专利全称为“按照运动图像专家组标准的便携式放音系统”,在中国的专利申请号为98114958.8,优先权日为1997年11月24日,它的发明人是韩国的文光洙和黄鼎夏,2006年被SigmaTel公司收购。
从专利局公布的专利文件可以看到,“文-黄”专利是一项发明专利。看看专利的摘要,就能够对这个问题有一个大致的了解。“文-黄”专利发明的是“一种按照MPEG标准的便携式放音系统。该系统包括:电源,提供工作电源、电源处理装置,对电源整流以稳定电压和电流;信息显示装置,显示与系统相关的书和字母组合;控制装置,控制声音数据的转换和再现;数据存储装置,把压缩的声音数据存储在指定的地址;信息选择装置,再现、下载和提供存储的选择的声音数据;放音装置,把声音数据转换成用户可听格式;和发送/接收装置,发送和接收来自外部的声音和节目数据。”它的权利要求有五项,最核心的是第一项,它要求受到保护的是一种按照MPEG标准的便携式放音系统,这个系统包括电源装置、电源处理装置、信息显示装置、控制装置、数据存储装置、信息选择装置、放音装置和发送/接收装置。而其中的控制装置最为关键,包括了十二个部分。也就是说,凡未经授权使用上述描述的技术方案,都是对“文-黄”专利的侵权。
从上面的分析不难看出,“文-黄”专利发明的是一种“按照MPEG标准的便携式放音系统”,通俗一点说就是MP3播放器,准确一点说就是涵盖了MP3播放器在内的放音设备,MP3是它的一个子集。
细看专利,也许有人会侥幸地想:我的控制部分和它的不一样,它是用DSP进行音频的解码,我没用DSP,我是用一个ASIC音频解码电路模块———我的技术方案和它的不一样!是的,你可以绕开专利中的控制部分,但你绕得开其一却绕不开其二,它后面还有四个权利要求等着你,它对电源处理、信息选择、数据存储以及放音系统都提出了相应的权利要求。可以这样说,除非你不做MP3,要做就有可能侵犯其中某几项或全部的权利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