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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明确土地出让金用途 5%用作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07月19日 10:35
范利祥
    “国十五条”(《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首先在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上获得突破。

    近日,财政部会同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切实做好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落实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要求各地要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具体来说,就是要按照当年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费、拆迁补助费、土地开发费、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后余额的5%左右核定。

    此前,如何规范土地出让金的用途,三部委曾各执己见。但这次在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上,史无前例地达成了一致。

    “整体上的要求是,要把土地出让金倾斜于低收入群体。”国土资源部一位官员说,此举意味着三部委开始向土地出让金规范管理迈出重要一步。

    而在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渠道上,三部委还要求:

    一、在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中也要加大对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支持力度。比如,在中央对省和省对下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时,要考虑城镇廉租住房标准支出因素,并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保障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二、要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保障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等费用后的余额要按照规定用作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补充资金。

    三、鼓励社会多渠道筹集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对于社会各界自愿向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捐赠用于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四、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项用于购建城镇廉租住房、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其中: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的,还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行公开招标,降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成本。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