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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央企投资须量力而为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07月04日 06:46
    国资委发布的7月1日起实施的《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企业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国资委有关人士表示,《办法》旨在规范央企投资活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的具体规定,国资委将另行制定。

    《办法》所指的投资主要包括企业在境内的三类投资活动,即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和长期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应遵循的原则包括: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企业布局和和结构调整方向;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非主业投资应该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发展;投资规模应该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实行分类监督管理。对于建立规范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将依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对其投资项目进行备案管理;未建立规范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将依据年度投资计划对主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非主业投资项目进行审核,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国有控股公司等应向国资委报送企业年度投资计划。

    《办法》强调,若企业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过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的;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央企应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并将决策意见及时书面报告国资委。

    
 
来源: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