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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专业店送货合同应明确违约责任
发布时间:2007-12-03   来源网站:hc   来源媒体:中国消费者报   点击次数:
【文章简介】
  上海市消保委公布的投诉统计分析表明,近段时间,购买液晶、等离子彩电后,遭遇送货延迟的投诉比较多。有关专家就此表示,《家电专业店经营规范》已经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要求家电专业店应按照承诺为体积较大或较重的商品提供送货服务,并在约定时间内将商品送到。而消费者在与商家签订送货协议时不仅应注明商品送达的具体时间,还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
  上海消费者钱先生反映,今年10月1日,他花1.5万多元购买了一台46英寸的液晶电视。购买后,双方约定10月8日由商家送货到家。可是,到了约定的日子,钱先生没有等来电视机。与商家联系,对方告诉他由于订单过多,仓库中的存货已经全部送完,要他再等几天。可是又过了半个多月,商家仍没有送货。在钱先生的催促下,直到11月4日,商家才将液晶电视送到他家,这时离他订货的日期已经过了一个多月。
  南京市消费者夏先生在五星南京山西路店购物时,看见一张某品牌液晶电视特价销售的大幅广告,原价29999元,降价后18888元。夏先生在得到销售人员肯定有货的答复后,支付了18888元购机款。卖场销售人员承诺将在一周内送货上门。一周后不见电视机送上门,夏先生打电话到卖场询问,对方回复说“快了,再等等。”20多天后,夏先生终于等来了卖场方面的消息,但这姗姗来迟的消息不是要送来电视机,而是通知他“企业已不再生产,且无存货,现在要么全额退款,要么调换一款相同品牌其他型号的电视机。”夏先生无法接受卖场的这两个解决方案,于是投诉至南京市消费者协会。消协调解失败后,夏先生以五星南京山西路店广告促销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为由,将该卖场告上鼓楼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货款,并赔偿18888元。针对夏先生的诉讼理由,五星方面认为不能向夏先生供货构成违约,但并非欺诈,不同意加倍赔偿。审理中,主审法官征求双方意愿进行调解,最终达成由五星退还货款并赔偿夏先生6250元的调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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