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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灶具标准部分要求高于欧盟标准
发布时间:2007-11-05   来源网站:hc   来源媒体:国家质检总局网站   点击次数:
【文章简介】
  从08年5月1日起,我国将实行新的《家用燃气灶具》国家标准。经过4年多的修订,新版《家用燃气灶具》(GB16410—2007)国家标准已由国家标准委正式发布,取代1996年发布的国家标准。
  据悉,自2002年开始,由中国标准化协会和中国五金制品协会联合负责组织修订1996年版《家用燃气灶具》国家标准。期间,曾邀请燃气灶具行业骨干企业、国外知名的灶具零部件生产企业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参与标准的修订。在完成WTO/TBT网上公示等多道程序后,国家标准委今年6月21日正式发布了修订后的新国家标准,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旧标准相比,新版国家标准在主火功率、熄火保护装置、环保条款以及燃烧器材料、检验规则等多处做出了修订,灶具产品的部分安全及技术参数较之前标准均有大幅度提高,部分修订后的参数甚至高于灶具业发达的欧美国家标准。
  据中国五金制品协会副秘书长柳润峰介绍,相对于旧版标准,新版国家标准在安全、性能等方面都有很大改变,更加符合中国消费者的饮食习惯,保护消费者在使用时的安全。这些改变主要体现在要求全部类型的燃气灶都强制安装自动熄火保护装置、两眼和两眼以上的燃气灶须有一个灶眼的热负荷≥3.5kW及标准状态由0℃改为15℃、燃烧器火控部位应使用耐温大于700℃的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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