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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实施后小区地面车位是否应收费?收益归谁?(图)
发布时间:2007-10-30
来源网站:sohu 来源媒体: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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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
物权法实施后,全国各地出现业主、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因为地面车位的归属问题发生矛盾甚至诉诸法律的情况,对于此种现象,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秘书长陈伟今日给出了一个系统的阐述——
陈伟在30日下午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时表示:首先,地面停车位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停车位的归属问题,是停车费的归属问题。停车位的归属《物权法》第74条有明确规定,也就是可以根据74条判断停车位的归属,一个是约定,一个是占用道路和其他场地的车位应该属业主共有,但是物权法实施前是比较麻烦的事,实际上现在说的都是物权法实施以前的事,因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应该分不同的性质,比如危改房、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的情况是不一样的,不应该简单认定由业主共有或者某个开发商所有。
停车费的归属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也就是《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首先应该征得业主大会、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其次要办理有关手续,利用共用设施和共用设备经营所得收益一个是补充专项资金,另外可以按照业主大会决定使用。
陈伟在30日下午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时表示:首先,地面停车位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停车位的归属问题,是停车费的归属问题。停车位的归属《物权法》第74条有明确规定,也就是可以根据74条判断停车位的归属,一个是约定,一个是占用道路和其他场地的车位应该属业主共有,但是物权法实施前是比较麻烦的事,实际上现在说的都是物权法实施以前的事,因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应该分不同的性质,比如危改房、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的情况是不一样的,不应该简单认定由业主共有或者某个开发商所有。
停车费的归属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也就是《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首先应该征得业主大会、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其次要办理有关手续,利用共用设施和共用设备经营所得收益一个是补充专项资金,另外可以按照业主大会决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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