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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规定小区外墙广告费可抵物业费
发布时间:2007-10-26   来源网站:sohu   来源媒体:北京晨报   点击次数:
【文章简介】
  核心提示:北京市将出台规定,物业公司经营归业主所有的共用设施用于广告、房屋租赁等活动,必须经过业委会的书面同意,且全部收益归业主所有。
  物业公司经营归业主所有的共用设施用于广告、房屋租赁等活动,必须经过业委会的书面同意,且全部收益归业主所有。这一关系有房族切身利益的问题有望写进合同加以明确和保护。市建委与市工商局起草的《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今起通过“首都之窗”、“北京工商”、“北京建设”等网站广征民意,其中,停车收费、装修等备受关注的焦点问题都包含其中。
  为使这两个合同范本能切实保护业主和物业公司合法利益,北京市工商局联合市建委今起至11月11日向社会征集意见。市民可以登录“首都之窗”、“北京工商”、“北京建设”等网站的相关页面,了解合同的具体内容,并通过在页面留言板中留言或发送邮件到bjgshtc@163.com的方式,提出您的意见或建议。两部门还将根据意见反馈对合同再次修改完善,并在适当时机通过邀请有关代表召开公开论证会的形式,确定这两个示范文本的最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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