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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成业主维权利器 各地适用案例涌现
发布时间:2007-10-19   来源网站:sohu   来源媒体:新华网   点击次数:
【文章简介】
  
  10月11日凌晨,新疆乌鲁木齐宏怡小区,居民因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在业主委员会的领导下公开“夺权”,炒掉物业公司。据了解这是《物权法》和国务院发布的《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10月1日实施后,中国首例依照规定让物业公司“下课”案例。图为几位业主正在小区公示栏前看《解聘通知书》。中新社发缑烨 摄
  十一长假过后,各地法院受理的与《物权法》有关的案例不断出现。4年前购买的车位,至今未拿到合法的“身份证”,南京某业主为此将开发商告上法院。在成都,法院受理了一起市民起诉保姆利用假公证卖了主人房屋的案件。在北京,一批与《物权法》有关的案件在多家法院立案、开庭。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物权法》有关条文,就各自观点展开激烈争论……有关专家指出,虽然老百姓迫切希望利用《物权法》维护合法权益,但是《物权法》的原则性条款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加以细化和明确。此外,一些《物权法》溯及不到的“过去时”案件,当事人还可以利用《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维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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