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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历造假可追究责任 新劳动合同法带给企业利好
发布时间:2007-10-19   来源网站:cecn   来源媒体:市场报   点击次数:
【文章简介】
  新《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王德春说,新法很多条款都侧重保护劳动者权益,倾向性比较明显。新法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给用人单位带来不少利好。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要劳动者符合4种情形之一,并提出要求,用人单位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4种情形是: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新《劳动合同法》从适用范围、促进稳定就业等方面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新法在法律高度,确立了用人单位的知情权。据了解,现在有人求职时在简历中“注水”,造假学历或假证件,虚构从业经历等,增加了企业招聘的风险。新法则明确:“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如实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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