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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数字出版领域首例收购纠纷案开庭审理
发布时间:2007-10-18
来源网站:sina 来源媒体:赛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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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
2007年5月11日,收购方林山和被收购方北京时代圣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圣典)以及张运明签定了公司转让协议,后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海淀区人民法院。
据收购方林山介绍,时代圣典注册资本为300万人民币,股东张运明、周俊杰、杨楼分别持280万、10万、10万,法定代表人为张运明。该公司是国内少数几家经营电子图书业务的公司之一,主要投资人张运明因公司经营不善、连续亏损,决定将公司出售给林山。2007年5月11日,时代圣典、张运明和林山签署了《公司转让协议》,明确约定将时代圣典的全部有形和无形资产以及张运明持有的股份出售转让给林山。林山为实现100%收购时代圣典的股份,特别约定在14日之内,股东张运明、周俊杰、杨楼和林山签署正式的100%股权收购合同,但此后周俊杰和杨楼一直未在100%股权收购合同上签字。2007年6月,林山向海淀区人民法院分为两个案件起诉,其中一案请求判决时代圣典将全部有形和无形资产转让移交给林山,并请求股东张运明将其持有的股份移交给林山,另外一案请求判决时代圣典和股东张运明承担股东周俊杰和杨楼未签字的违约责任10万元。
2007年10月8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下达(2007)海民初字第19164号民事判决书,就请求判决时代圣典和股东张运明承担股东周俊杰和杨楼未签字导致的10万元违约责任一案,查明2007年5月11日,林山和时代圣典、张运明签订了《公司转让协议》,主要条款约定,时代圣典将全部有形和无形资产移交给林山,时代圣典100%股权也移交给林山,林山分阶段支付总价款320万元。2007年5月17日,林山和张运明在出让方为张运明、周俊杰、杨楼,受让方为林山的《股权转让合同》上签字,但周俊杰和杨楼至今未在合同上签字。时代圣典、张运明由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判决时代圣典、张运明向林山支付违约金10万元,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付清。
据收购方林山介绍,时代圣典注册资本为300万人民币,股东张运明、周俊杰、杨楼分别持280万、10万、10万,法定代表人为张运明。该公司是国内少数几家经营电子图书业务的公司之一,主要投资人张运明因公司经营不善、连续亏损,决定将公司出售给林山。2007年5月11日,时代圣典、张运明和林山签署了《公司转让协议》,明确约定将时代圣典的全部有形和无形资产以及张运明持有的股份出售转让给林山。林山为实现100%收购时代圣典的股份,特别约定在14日之内,股东张运明、周俊杰、杨楼和林山签署正式的100%股权收购合同,但此后周俊杰和杨楼一直未在100%股权收购合同上签字。2007年6月,林山向海淀区人民法院分为两个案件起诉,其中一案请求判决时代圣典将全部有形和无形资产转让移交给林山,并请求股东张运明将其持有的股份移交给林山,另外一案请求判决时代圣典和股东张运明承担股东周俊杰和杨楼未签字的违约责任10万元。
2007年10月8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下达(2007)海民初字第19164号民事判决书,就请求判决时代圣典和股东张运明承担股东周俊杰和杨楼未签字导致的10万元违约责任一案,查明2007年5月11日,林山和时代圣典、张运明签订了《公司转让协议》,主要条款约定,时代圣典将全部有形和无形资产移交给林山,时代圣典100%股权也移交给林山,林山分阶段支付总价款320万元。2007年5月17日,林山和张运明在出让方为张运明、周俊杰、杨楼,受让方为林山的《股权转让合同》上签字,但周俊杰和杨楼至今未在合同上签字。时代圣典、张运明由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判决时代圣典、张运明向林山支付违约金10万元,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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