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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细则出台 3月16日前设企可享优惠
发布时间:2007-10-11
来源网站:phoenix 来源媒体: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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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就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如何适用税收法律问题首次明确,这一款“实施细则”规定,2007年3月16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才能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
业内人士称,这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首次就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问题作出规定。据悉,我国将于最近公布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强调,2007年3月17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前,分别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统一适用新税法及国务院相关规定,不享受新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
业内人士称,这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首次就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问题作出规定。据悉,我国将于最近公布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强调,2007年3月17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前,分别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统一适用新税法及国务院相关规定,不享受新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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