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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倒置--证券监管的一大进步
发布时间:2007-09-24
来源网站:cecn 来源媒体:
中国经济周刊
点击次数:
【文章简介】
证监会日前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其中规定,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上市公司股价在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超过20%的,上市公司在向证监会提起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充分举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等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以上规定所体现的举证责任倒置,反映了中国金融监管的一大进步。理由如下:
第一,内幕交易以及市场操纵行为向来被视为阻碍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毒瘤”,尤其是,随着中国股市规模不断扩大、交易不断活跃,相关各方通过种种方式影响股价并从中获利的动机也随之增强,在此情况下,如果监管制度、监管水平以及监管技术不能相应完善与提高,则内幕交易等行为势必见缝就钻,继而严重伤害中小投资者信心,动摇资本市场发展根基。
以上规定所体现的举证责任倒置,反映了中国金融监管的一大进步。理由如下:
第一,内幕交易以及市场操纵行为向来被视为阻碍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毒瘤”,尤其是,随着中国股市规模不断扩大、交易不断活跃,相关各方通过种种方式影响股价并从中获利的动机也随之增强,在此情况下,如果监管制度、监管水平以及监管技术不能相应完善与提高,则内幕交易等行为势必见缝就钻,继而严重伤害中小投资者信心,动摇资本市场发展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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