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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业务主体将不限于创新类券商
发布时间:2007-09-18
来源网站:cecn 来源媒体: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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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
《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并没有对可以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券商资格作出明确限制,业内人士表示,这意味着所有券商都有可能开展此项业务。
计划管理人资格认定
《工作指引》第三章“业务参与主体”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公司不得担任计划管理人:证券公司持有原始权益人10%以上的股份;原始权益人持有证券公司10%以上的股份;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证券公司与原始权益人之间具有其他重大关联关系,可能损害受益凭证持有人合法权益的。
计划管理人资格认定
《工作指引》第三章“业务参与主体”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公司不得担任计划管理人:证券公司持有原始权益人10%以上的股份;原始权益人持有证券公司10%以上的股份;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证券公司与原始权益人之间具有其他重大关联关系,可能损害受益凭证持有人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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