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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那些贪官逍遥法外 对外逃贪官应该"缺席审判"
发布时间:2007-09-14   来源网站:cecn   来源媒体:中国青年报     点击次数:
【文章简介】
  9月12日上午,福州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称,涉嫌受贿、洗钱罪的原福州市公安局副局长王振忠,日前因癌症在美国纽约死亡。2002年5月22日,原福州市公安局副局长王振忠出逃美国。2003年4月2日,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洗钱罪对王振忠批准逮捕。(《海峡都市报》9月13日)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逮捕是刑事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一种,逮捕措施的作出,是依赖于对证据的审查和判断。在犯罪嫌疑人仍然潜逃的情形下,检察机关果断对其作出批捕决定,对于案件的继续侦查、对于最终将犯罪嫌疑人追捕归案,都具有积极意义。
  因此,尽管王振忠已逃往国外,但从被批准逮捕之日起,他的身份已变为“批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无论他逃到何时何地,法律的“达摩克里斯之剑”将始终高悬在他的头上。令人遗憾的是,尽管“专案组在国际刑警组织、公安部、省公安厅的协调下,为追捕王振忠归案,开展了大量工作”,在王振忠外逃5年之后、在检察机关对其作出批捕决定4年之后,他最终还是客死异乡,逃脱了法律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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