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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发布落实国务院特别规定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07-09-07
来源网站:sohu 来源媒体: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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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
为加强对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的指导,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对《特别规定》中较难把握的问题进行了界定,对《特别规定》中较为明确的规定也进行了细化、重申和补充。
《实施意见》明确药品、医疗器械为产品监管范围,加大了对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明确了法律适用关系,理清了部门职责,进一步明确了药监部门的监管权力,强化监管责任,做到了权责统一。
根据《特别规定》,《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如,违反《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行为,《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在按照《药品管理法》规定给予处罚的同时,加处《特别规定》规定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的行政处罚。在医疗器械监管方面,如果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定要求医疗器械的,可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直至处货值金额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意见》明确药品、医疗器械为产品监管范围,加大了对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明确了法律适用关系,理清了部门职责,进一步明确了药监部门的监管权力,强化监管责任,做到了权责统一。
根据《特别规定》,《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如,违反《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行为,《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在按照《药品管理法》规定给予处罚的同时,加处《特别规定》规定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的行政处罚。在医疗器械监管方面,如果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定要求医疗器械的,可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直至处货值金额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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