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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官员解释"加工贸易政策微调"
发布时间:2007-09-06
来源网站:cecn 来源媒体:
新华网
点击次数:
【文章简介】
商务部副部长魏建国6日在此间召开的台商座谈会上透露,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在听取地方和企业意见的基础上,报经国务院同意,允许加工贸易企业使用保付保函等多种形式交纳保证金。对下一批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范围,也将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再考虑出台时机和过渡期问题。
7月23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2007年第44号公告,公布新一批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主要涉及塑料原料及制品、纺织纱线、布匹、家具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共计1853个十位商品税号。公告规定东部地区企业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
公告规定新政策从8月23日起开始实施。此前已经在海关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不受该政策限制。
7月23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2007年第44号公告,公布新一批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主要涉及塑料原料及制品、纺织纱线、布匹、家具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共计1853个十位商品税号。公告规定东部地区企业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
公告规定新政策从8月23日起开始实施。此前已经在海关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不受该政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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