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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络知识产权法制进程
发布时间:2007-09-05
来源网站:sina 来源媒体: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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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
田享华 王芳(整理)
2004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权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这一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复制发行”,即把“在线盗版”行为明确定性为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
2005年7月30日,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共同制定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规定,在应普通网络用户的要求、自动服务并未对服务内容进行改动的情况下,网络信息服务商将获得免除责任的机会。著作权人发现网上传播的内容侵犯其著作权,可向网络服务商发出通知,服务商应立即中止链接,删除侵权内容。否则,信息产业部或各级电信管理机构可对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2004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权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这一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复制发行”,即把“在线盗版”行为明确定性为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
2005年7月30日,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共同制定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规定,在应普通网络用户的要求、自动服务并未对服务内容进行改动的情况下,网络信息服务商将获得免除责任的机会。著作权人发现网上传播的内容侵犯其著作权,可向网络服务商发出通知,服务商应立即中止链接,删除侵权内容。否则,信息产业部或各级电信管理机构可对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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