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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修改10月1日实施 明确业主投票权
发布时间:2007-09-02   来源网站:sohu   来源媒体:中国经济网   点击次数:
【文章简介】
   在《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即将实施四周年之际,今天傍晚,中国政府网全文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以及新《条例》全文。《条例》将从今年10月1日起和《物权法》同时实施。
  此次修改总共有四项。第一项将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增加为成立业主大会的指导部门。“这项修改是把现实中的做法固定化。”北京市律师协会物业管理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秦兵表示,“现实中,大多数小区成立业主大会,一般都是向小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要求,然后在小区所在地的区、县建委小区办进行备案。”
  为了和《物权法》中有关业主在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的规定保持一致,此次修改删去了原来的《条例》中“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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