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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对现行劳动制度作出较大修改
发布时间:2007-08-31
来源网站:sohu 来源媒体:经济参考报
点击次数:
【文章简介】
中国劳动学会会长、劳动保障部原副部长华福周日前在“亚洲就业论坛”上表示,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现行劳动合同制度作出较大修改。
一是扩大使用范围。为适应当前劳动用工形式多样化的现实要求,一是在原来劳动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基础上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二是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也应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要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二是强化书面劳动合同形式。《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而且,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一是扩大使用范围。为适应当前劳动用工形式多样化的现实要求,一是在原来劳动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基础上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二是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也应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要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二是强化书面劳动合同形式。《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而且,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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