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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友飞乐起诉九天音乐侵权索赔500万元
发布时间:2007-08-25
来源网站:SPForum 来源媒体:IB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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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
近日,北京华友飞乐数码音乐科技有限公司(华友飞乐)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状告上海岳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岳盛)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互联星空事业部(互联星空)侵犯歌手香香、张振宇、杨臣刚、潘晓峰、邵雨涵、爱戴、阿正、S翼乐团、阳一、陈旭的权利。华友飞乐的诉讼请求是:一是判令二被告上海岳盛和互联星空立即停止在九天音乐网中针对原告华友飞乐享有版权的音乐作品的侵权行为;二是判令二被告上海岳盛和互联星空在SP论坛网站、《法制日报》、《北京青年报》主要位置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三是判令第一被告上海岳盛赔偿原告华友飞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第二被告互联星空在侵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华友飞乐在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起诉状指称,原告华友飞乐作为歌手香香、张振宇、杨臣刚、潘晓峰、邵雨涵、爱戴、阿正、S翼乐团、阳一、陈旭等的签约公司,对上述歌手演唱的音乐作品享有全部著作权和邻接权。同时,华友飞乐还是郑智化、唐磊、李湘、潘长江、黄鹤翔、黑龙、紫龙、江俐奇、吉荻康帅、高明俊等歌手演唱的音乐作品的专辑或合辑的原始发行人和版权代理人。第一被告上海岳盛未经原告授权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九天音乐网中使用了原告华友飞乐享有著作权和邻接权的40多张专辑或合辑、400多首歌曲、40多首MV开展网络在线视听、收费下载、电信增值等多项业务。第二被告互联星空为第一被告上海岳盛的上述侵权行为提供了收费渠道和传播媒介。二被告上海岳盛和互联星空的侵权行为使全世界的互联网用户以及全国的手机用户均可以利用其收费项目试听、下载、传播原告享有版权的音乐作品以及将上述音乐作品当做手机回铃音、原铃音、IVR使用。二被告上海岳盛和互联星空的上述商业使用行为构成了对原告华友飞乐著作权及邻接权的侵害。为获取侵权的证据,原告华友飞乐申请向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对二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原告华友飞乐认为,二被告上海岳盛和互联星空在开展音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服务的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之相关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音乐作品,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获得报酬的权利,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华友飞乐依据前述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特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予以判决。
华友飞乐在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起诉状指称,原告华友飞乐作为歌手香香、张振宇、杨臣刚、潘晓峰、邵雨涵、爱戴、阿正、S翼乐团、阳一、陈旭等的签约公司,对上述歌手演唱的音乐作品享有全部著作权和邻接权。同时,华友飞乐还是郑智化、唐磊、李湘、潘长江、黄鹤翔、黑龙、紫龙、江俐奇、吉荻康帅、高明俊等歌手演唱的音乐作品的专辑或合辑的原始发行人和版权代理人。第一被告上海岳盛未经原告授权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九天音乐网中使用了原告华友飞乐享有著作权和邻接权的40多张专辑或合辑、400多首歌曲、40多首MV开展网络在线视听、收费下载、电信增值等多项业务。第二被告互联星空为第一被告上海岳盛的上述侵权行为提供了收费渠道和传播媒介。二被告上海岳盛和互联星空的侵权行为使全世界的互联网用户以及全国的手机用户均可以利用其收费项目试听、下载、传播原告享有版权的音乐作品以及将上述音乐作品当做手机回铃音、原铃音、IVR使用。二被告上海岳盛和互联星空的上述商业使用行为构成了对原告华友飞乐著作权及邻接权的侵害。为获取侵权的证据,原告华友飞乐申请向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对二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原告华友飞乐认为,二被告上海岳盛和互联星空在开展音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服务的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之相关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音乐作品,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获得报酬的权利,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华友飞乐依据前述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特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予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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