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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城乡建设用地挂钩试点禁搞行政命令强拆
发布时间:2007-08-17
来源网站:cecn 来源媒体: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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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
我国将进行城乡建设用地挂钩试点。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16日向媒体表示,该部已对该项工作做出规范:城乡建设用地挂钩试点不得违背当地农民意愿搞大拆大建,不符合农民意愿的,不得搞行政命令强行拆迁。要坚决防止盲目推进试点,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这位负责人说,国土资源部规范城乡建设用地挂钩试点是为了扭转片面追求周转指标规模等倾向,防止大拆大建、侵害农民权益等行为。
国土资源部强调,对城乡建设用地挂钩试点将从严控制挂钩试点的范围。城乡建设用地挂钩试点必须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不得随意扩大试点范围,不得擅自突破规划,不得突破周转指标规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挂钩试点,增加建设用地的,要追究责任,并相应扣减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这位负责人透露,挂钩试点涉及的农用地和建设用地调整、互换、使用,要统一纳入项目区进行整体审批,实行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双重管理,未经整体审批的项目区,不得使用挂钩周转指标。加强挂钩周转指标的全程跟踪管理,确保指标按时足额归还。挂钩周转指标专项用于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面积规模控制,不得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归还的周转指标,农用地不得少于建新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规模,耕地不得少于建新占用的耕地面积。
国土资源部强调,对城乡建设用地挂钩试点将从严控制挂钩试点的范围。城乡建设用地挂钩试点必须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不得随意扩大试点范围,不得擅自突破规划,不得突破周转指标规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挂钩试点,增加建设用地的,要追究责任,并相应扣减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这位负责人透露,挂钩试点涉及的农用地和建设用地调整、互换、使用,要统一纳入项目区进行整体审批,实行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双重管理,未经整体审批的项目区,不得使用挂钩周转指标。加强挂钩周转指标的全程跟踪管理,确保指标按时足额归还。挂钩周转指标专项用于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面积规模控制,不得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归还的周转指标,农用地不得少于建新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规模,耕地不得少于建新占用的耕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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