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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娃哈哈事件"中方股东面临巨大法律风险
发布时间:2007-08-08
来源网站:中新网 来源媒体: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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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
对此,郝劲松认为,在当时情况下娃哈哈不构成同业竞争。因为根据我国法律和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只约束缔约人自己。如果是娃哈哈集团的投资公司,那在法律上是属于不同的主体,其权利义务如果未经约定,则不能必然延伸到其子公司。当时签订合同的是娃哈哈集团,现在不能来约束它的投资公司;第二,从合同缔约情况来看,合同并没有对娃哈哈成立其他投资公司有所限制,可以认为他们当时没有约定,没有约定就不构成同业竞争,因为娃哈哈的同业竞争问题本来就是合同义务,非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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