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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门要向金融部门提供八方面的环境信息
发布时间:2007-07-30
来源网站:cecn 来源媒体: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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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
环保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近日联合出台的《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环保部门要向金融部门提供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等八方面的环境信息。
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介绍说,环保部门要按照该《意见》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规定,向金融部门提供以下环境信息: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挂牌督办企业、限期治理企业、关停企业的名单;环境友好企业名单;企业环境行为评价信息;其他有必要通报金融机构的环境监管信息。
相应地,《意见》对人民银行、银行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也提出了明确要求:人民银行及各分支行要引导和督促商业银行将环保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各级银行监管部门要督促商业银行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授信审查条件;将商业银行配合环保部门执法、控制污染企业信贷风险的有关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围;要对因企业环境问题造成不良贷款情况开展调查摸底。各商业银行要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审批贷款的必备条件之一,把控制对污染企业的信贷作为履行社会责任和防范信贷风险的重大措施。
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介绍说,环保部门要按照该《意见》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规定,向金融部门提供以下环境信息: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挂牌督办企业、限期治理企业、关停企业的名单;环境友好企业名单;企业环境行为评价信息;其他有必要通报金融机构的环境监管信息。
相应地,《意见》对人民银行、银行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也提出了明确要求:人民银行及各分支行要引导和督促商业银行将环保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各级银行监管部门要督促商业银行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授信审查条件;将商业银行配合环保部门执法、控制污染企业信贷风险的有关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围;要对因企业环境问题造成不良贷款情况开展调查摸底。各商业银行要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审批贷款的必备条件之一,把控制对污染企业的信贷作为履行社会责任和防范信贷风险的重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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