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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将严罚企业排污 超标最高可追缴4倍排污费
发布时间:2007-07-29   来源网站:sohu   来源媒体:中国经济网   点击次数:
【文章简介】
  昨天记者从省环保局了解到,《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将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规定企业污染物排放超标,最高可追缴4倍的排污费。大大增加对排污企业的处罚力度,从而起到威慑作用。
  《办法》规定,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者因建设项目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导致污染物超标,超标倍数不足一倍的,按一倍计算,大于一倍的,按实际倍数计算,最高可按不超过4倍。
  据了解,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处罚排污企业,最多只能罚款20万元,造成企业守法的成本大大高于违法成本。今年1月,省环保局在处理东莞福安印染厂偷排事件时,首次采取了追缴排污费的方式,对该企业追缴了1155万元的排污费,大大震慑了企业偷排行为。此次,广东通过立法的形式,把追缴排污费列入对污染企业的处罚手段,并规定最多可按超标4倍的罚款追缴,可以说是处理污染行为的一次重大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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