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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 制冷电器进出口将有新规
发布时间:2007-07-29   来源网站:hc   来源媒体:福建日报   点击次数:
【文章简介】
  记者从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了解到,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等5部委近日联合发出公告,9月1日起禁止进口、出口以氟氯烃(CFCs)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和以氟氯烃为制冷工质的产品压缩机。
  公告适用的家电产品包括家用电冰箱(家用冷藏箱、家用冷冻箱、家用冷藏冷冻箱)、冷柜、家用制冰机、家用冰激淋机、冷饮机、冷热饮水机、电饭锅、电热水器等。此次公告将制冰机、冷冻箱、制冷压缩机等商品增加纳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自9月1日起上述家用电器产品均属于检验检疫局的法定检验管理范围。企业进出口上述家用电器产品,须提前申报检验,并提供非氟氯烃为制冷剂、发泡剂的技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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