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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促公平竞争 政府不得向中小企业"强卖"服务
发布时间:2007-07-26   来源网站:cecn   来源媒体:法制日报   点击次数:
【文章简介】
  记者7月25日从广东省人大获悉,《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修改稿)》再次提交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明确了中小企业的“国民待遇”,要求政府不得对中小企业制定歧视性市场准入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不得要求或者变相要求提供赞助或接受有偿服务。
  据了解,广东省中小企业的发展一直处于全国领先地位,但同时制约中小企业成长的问题仍然不少。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中小企业面临着巨大的竞争压力,一方面要克服自身的制约因素,如融资渠道单一、人才缺乏、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不高、信息闭塞等问题;另一方面要应对外资企业的挑战。
  因此,如果条例获得通过,一直被中小企业所诟病的“国民待遇”将切实得到保护。条例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应当保护中小企业依法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权利,不得对中小企业制定歧视性市场准入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把中小企业发展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根据中小企业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必要的场地,为创办中小企业提供条件;支持中小企业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的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中小企业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资或者抵押。征收、征用中小企业合法使用的土地,拆迁其经营场所、生产生活设施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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