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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手机三包法规有漏洞 限制消费者退货权
发布时间:2007-07-12
来源网站:sohu 来源媒体:中华工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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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
国家质检总局、工商总局、信息产业部联合颁布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即手机“三包”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手机市场多年存在的问题,一度缓解了消费纠纷的发生。但随着手机市场的发展变化,手机“三包”规定已无法适应市场发展的现象日益凸显。
手机三包出现漏洞
北京市工商局相关人士指出,手机“三包”规定相关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冲突,因此,消费者合法权益难保障。按照《消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消费者购买或使用的商品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而手机“三包”第十三条、第十九条则规定,保修期内手机主机因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只享有更换的权利,如要求退货还需要按照每日0.5%支付折旧费用。显然,手机“三包”规定减轻了经营者的义务,限制了消费者选择退货的权利。
手机三包出现漏洞
北京市工商局相关人士指出,手机“三包”规定相关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冲突,因此,消费者合法权益难保障。按照《消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消费者购买或使用的商品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而手机“三包”第十三条、第十九条则规定,保修期内手机主机因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只享有更换的权利,如要求退货还需要按照每日0.5%支付折旧费用。显然,手机“三包”规定减轻了经营者的义务,限制了消费者选择退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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