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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高层:国有股转让文件内容可能调整
发布时间:2007-07-09   来源网站:people   来源媒体:   点击次数:
【文章简介】
  国资委日前公布的三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相关操作文件,可谓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国有股,特别是国有控股企业进行股份转让方面的一次重大的改革与调整。在股改后如何把握好股份转让之度,是考验有关监管部门放权与收权的重要问题。
  国资委放权
  按国资委设定,同时符合下述两个条件的,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需报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由国有控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不符合下述两个条件之一的,需报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后才能实施。一是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未达到5000万股或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二是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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